第三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之间重复交叉等问题的处理规定。
对于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中反映出的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问题,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包括对相关标准做出整合、修订、废止的决定,并由责任部门落实。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