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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安全设计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国机械安全设计标准化工作,充分调动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机械安全设计的标准化工作,促进相关技术在机械安全领域内的应用,推动机械安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下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安全设计分技术委员会(编号为SAC/TC208/SC1,简称分委会,下同)对外英文名称为Mechanical Safety Design Subcommittee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08 of Safety of Machine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由标委会组织和管理的工作组织。

第四条 分委会在业务上接受标委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其业务范围包括: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类;

——机械安全防护设计通则类;

——机械安全设计相关技术集成类;

——机械安全标准应用类。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标委会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措施建议。

第六条 按照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标委会下达的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八条 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在分委会内的征求意见和讨论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上报标委会。

第九条 协助标委会定期复审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十条 协助标委会开展ISO/TC199“机械安全”的国内对口技术工作,提出我国对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提案的建议,组织参加ISO/TC199的国际会议,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与本专业标准化有关的科研工作以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以本专业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开发工作和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向标委会报告分委会的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情况、标准宣传、培训、实施情况等。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标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机械安全设计领域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分委会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委员兼),委员不少于15人,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请。分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1-2人,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2人担任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八条 分委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消费者代表、检测认证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为主体,广泛吸收感兴趣的各方面人员或单位参加。企业成员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

第十九条 分委会秘书处挂靠在南安市中机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同时受南安市中机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政领导,其工作应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分委会的发文由分委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分委会业务专用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委会实行会费制,委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委员任期五年,期满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分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参与国家、国际标准项目提案审议工作;

(四)参加分委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五)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工作;

(六)按时完成分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委会实行委员年审制度,每年年审一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其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年会的;

(四)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用规则分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分委会秘书处根据本专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请,按照标委会的有关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和复审项目计划建议,经分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并在分委会委员范围内通过后,报送标委会。

第二十六条 分委会根据标委会下达的任务,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负责起草单位应提出标准草案(含附件)。分委会负责对标准草案向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在汇总意见并进行综合分析、处理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报送标委会。

第二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建议由分委会秘书处提出,经主任委员同意,并在分委会的范围内通过后上报标委会。

第二十九条 分委会应完成上级机关及标委会安排的标准宣讲、培训等工作,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分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工作,安排当年工作计划,并将会议纪要上报标委会。

第五章 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委会应协助标委会开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99“机械安全”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分委会应协助标委会组织对国际标准草案的投票,并积极提出国际标准提案。

第三十三条 分委会应协助标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尤其是企业参加ISO/TC199国际标准化活动及国际会议。

第六章 经费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委员和委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分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标委会的管理费、分委会活动、召开会议费、标准审查费、资料费、秘书处办公费用。

第三十六条 分委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分委会审核,秘书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定之日起实施,由分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分委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