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未依法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企业公开其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是法定义务,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也属于发挥市场机制、推动质量提升的重要措施。为了让企业及时、全面地履行其公开义务,本条设立了强制保障机制,对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从而避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一、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企业未公开其执行的标准。此种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未公开标准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未公开标准编号和名称以及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其二,企业未在公开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企业未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所执行的标准,也未选择在其他对外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二、企业未依法履行标准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企业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将违法情况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