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释义】本条是军用标准的管理规定。
军用标准是指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本条授权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4年联合发布的《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对军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作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法涉及的相关主体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本法相关规定的问题。《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即原则上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应当适用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但如果新法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应当适用新法。例如,新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在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如果符合本法相关要求,应当认可其团体标准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