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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 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阅读:2416    添加时间:2021/3/12 15:04:55


为做好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国家标准委日前印发了《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依照《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建设,做好202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

(一)优化标准体系。
紧贴产业链、供应链需求,优化完善各自领域的标准体系。申报国家标准项目应与本领域标准体系相符合,强化基础通用标准制定,减少一般性产品和应用面窄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强化新兴领域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标准项目制定,增加前瞻性、引领性标准供给。鼓励对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加大修订力度,推动不符合国家标准范围的现行标准退出国家标准序列。加快推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对于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优先转化为国家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

(二)提升立项质量。
重视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前期预研,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申报时,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技术研究基础,提供预研材料,提高国家标准申报项目的成熟度。鼓励同步制修订国家标准外文版,鼓励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申报。 

(三)畅通参与渠道。
鼓励标准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注重发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开放合作平台作用。鼓励先进适用、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积极申报国家标准,畅通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渠道。

二、立项重点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持续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优先推动整合修订项目立项。在消费品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整合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推荐性标准的立项和制修订工作。


(二)重点领域国家标准。
1.农业农村领域。
加强种质种苗、农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流通与农资供应评价等农业全产业链标准研制。开展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农林生态领域标准研制。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领域标准制修订。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乡村治理、乡村社区建设、县域城镇化等标准制修订。
2.食品消费品和医疗卫生领域。
开展纺织品、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家具、化妆品等领域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标准制修订。加快儿童用品、老年用品、医疗器械、卫生健康等标准制修订。加大消费品个性定制、舒适智能、售后服务、质量分级等标准制定。落实食品质量标准复审结论,开展食品质量标准制修订。
3.装备材料与新兴领域。
开展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等强基类标准研制。加大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以及高档数控机床、先进农机、特种设备等高端装备标准研制力度。加快新材料、增材制造等新产业领航型标准研究和制定。围绕冶金、化工、机械、建材等行业重点产品产业链安全需求,加强产业链上下游标准制修订联动,系统推进产业链相关标准研制。
4.信息技术与电气领域。
加强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5G、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领域,以及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网络安全领域标准研制。推动新能源利用、电力储能、能源互联网标准研制。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加快大功率充电、换电技术、燃料电池、高性能动力电池、充电信息共享、智能感知和无人驾驶技术等标准研究。
5.交通能源与资源环境领域。 
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技术船舶、智能交通、交通安全、航空航天等重要标准研制,重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国土空间布局、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标准研制,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氢能制储运用等能源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6.服务业领域。
强化现代流通、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制修订,重点支持冷链物流、绿色快递、跨境电子商务、数字金融、科技服务等国家标准制修订。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体系,重点支持家政服务、托育服务、教育培训、文化旅游等国家标准制修订。加大公共服务标准制修订力度,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公共就业、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相关国家标准。

7.社会治理领域。

加强在政务服务、应急管理、公共安全、司法服务等社会治理领域标准的研制。重点支持营商环境、政务公开、政府热线、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标准体系,重点支持基础性、综合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军民通用国家标准。

在既有明确军事国防需求又有民用需求的领域制定军民通用国家标准,持续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推动基础设施、基础产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军民通用国家标准制修订。


(四)标准样品。 

围绕新型产业、农产品、消费品、资源环境、生物技术、装备与材料等领域标准体系,重点组织研制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通用标准样品、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

三、申报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提出。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组织起草部门与实施监督部门为不同部门的,提出项目前应当征求实施监督部门的意见。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

(三)严格标准制修订周期的管理。
制定标准应加大预研和前期工作,加强起草过程管理,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8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同步立项项目应同步推进制修订任务。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

(四)制修订项目原则上应同步申报外文版。
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相关新兴领域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外文版。 

(五)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
制定项目应进行视频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各有关方面应提前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标准项目。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军民通用”项目,并说明协调情况。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同步申报国家标准中外文版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外文版”。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未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
2.标准草案。
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以及原标准实施效果。
3.预研材料。
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项目申报书,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提供预研材料的内容包括: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产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标准验证情况,国内外标准情况和是否合规采用国际标准,已有的工作基础,以及标准实施效果和效益预测等。
4.项目申报公文。
项目申报公文应由申报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扫描件。

(二)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申报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

(三)申报材料格式。
国家标准及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http://crm.china-cas.org/)”,按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四)联系方式。 
1、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联系人:程瑾瑞 庞晖(010-82260708,82262842)
电子邮件:chengjr@ncse.ac.cn,pangh@ncse.ac.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811,邮编100088
2、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徐大军 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
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邮编:100048
3、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联系人:胡恢洵(010-82262930)
电子邮件:huhuixun@samr.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五、项目管理


(一)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分四批集中下达,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未)各下达一批。因特殊要求,急需下达的也可由专项计划下达。

(二)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技术委员会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
(三)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规范资金使用,按要求做好标准制修订各关键环节工作。
(四)加强对国家标准制定的监督。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需要延期项目应在原计划完成时间30天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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