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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文章来源:    阅读:1573    添加时间:2018/3/6 9:54:57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团体、企业未依法编号法律责任的规定。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依法编号是制定标准的社会团体和企业需要遵循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企业在标准制定活动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编号主要是指如下两种情况:一是不进行编号;二是编号不符合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号规则。

社会团体或企业未依法对各自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的编号。对于被撤销编号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不能继续在各项活动中使用。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被撤销编号的,还应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违法情况向社会公示。违法信息的公示有助于向社会公众发出警示信息,避免相关单位和个人被错误的标准编号所误导。